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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09年公务员3月15日笔试

来源:搜学网 2009-03-11 13:57:24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通讯设备或者电子设备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考生作答内容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六)持假身份证,或者由他人替考和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考试中传送或者接收试题信息和考生作答内容的;

  (八)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阅卷过程中,报考者被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报考者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的;

  (二)报考者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明显不一致的;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的。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作弊或者被发现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和任职定级后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报考者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认定的,应当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违纪违规记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做出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十五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考试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山东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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