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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9年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将于3月15日开考,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如身份证丢失,可凭临时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或护照参加考试,学生证、驾驶证等其他证件均不能作为考试凭证。 考 场 规 则 一、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考者,是指录用过程中的报名人员、考试人员、考察对象、体检对象和拟录用人员。 第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或者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作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的; (七)影响他人考试,情节轻微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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