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和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要求,强化督导结果运用,近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首次对教育督导问责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
根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规程》重点对“怎么问责”进行了梳理,将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分为启动程序、实施程序、移交程序和复核申诉程序,并对各个程序的审批主体、实施主体、工作流程、文书规范和时限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使教育督导问责行为更具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工作规程》由总则、启动程序、实施程序、移交程序、复核申诉程序和附则等六个章节组成,共计三十七条。
01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问责的依据、实施主体、适应情形、问责对象、问责方式以及原则。实施教育督导问责的主体是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被问责的对象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
02
第二章启动程序,将教育督导问责启动程序分为开展调查认定、形成问责意见、听取陈述申辩、印发问责决定等程序,明确各环节工作时限和文书要求。规定市教督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报告中发现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形成督导问责意见。被问责对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03
第三章实施程序。根据被问责对象和问责方式的不同,分类分项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的具体工作程序。明确规定了对被督导单位、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时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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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移交程序,对于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市教督委办公室负责做好沟通协同,按程序移交有关线索,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05
第五章复核和申诉程序,进一步明确了被问责对象的救济渠道。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被问责对象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被问责对象就同一督导问责决定只能按程序申请一次复核和申诉。
06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教育督导问责档案归档、结果使用、监督实施、备案等工作程序,并规定区市开展教育督导问责时可参照执行。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下一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工作规程》用好问责,督促各区市、各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我市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