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的教师生涯中
是否遇到过那种“屡教不改”的孩子?
是否遇到过那种任什么“妙招”都没法“招安”的学生?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针对这些“刺儿头”有了新修改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将进行专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8日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为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