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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开展科技研发转化

2020-03-26 11:51 来源:山东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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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山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

一、积极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将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情况,纳入省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全省人才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扬的重要依据,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支持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双创”活动、获取报酬。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作审批或备案,担任领导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实行审批公示制度,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的,应将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办理。科研人员提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不同意的,须明确告知申请人理由;自收到科研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原则同意。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其订立离岗协议。(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负责)

三、切实维护“双创”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期间,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人员,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负责)

四、加大对“双创”科研人员的政策支持。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以及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满,个人选择回到原单位工作的,需在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纳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照规定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可享有股权分红和股权处置收益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双创”活动中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纵向科研项目,支持按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约定共享成果权属,或按照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分割现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鼓励授予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对于横向科研项目,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属于事业单位的部分所有权,可参照纵向科研项目做法执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联合所在市、县(市、区)利用内部及周边土地、楼宇等资源共建成果转化区。鼓励事业单位自主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建设技术经纪人队伍,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高度出发,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双创”活动。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惩戒措施,促进“双创”活动平稳有序开展。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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