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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13-04-16 11:06:46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关于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教职字〔2011〕23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烟台保监分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防范学生实习风险是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实习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认真扎实地做好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推行实习责任险的计划和措施。 
二、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一)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二)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三)投保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四)经费保障。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各地财政也可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投保实习责任险。严禁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
(五)承保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由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有关要求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产生。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稳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一)成立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实习责任保险方案和承保机构及其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山东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业务的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名单见附件。
(二)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是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首先从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学校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推行,总结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开,并逐步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经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操作、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四)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抓紧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
各市教育、财政和保险监督部门要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
附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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