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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新春伊始,在节日的喜庆气氛中,我们迎来了一年一度的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测试。值此即将开考之际,诚祝广大考生考出优异的成绩。 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测试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多年来,我办认真贯彻“公平招考”的服务理念,服务考生、服务高校,以严格的考务管理、出色的报名组织赢得了省外艺术招生院校和广大考生的充分肯定。今年又有部分知名高校来我市设点考试,欢迎广大考生踊跃报考。为方便考生顺利报考,请认真阅知以下内容。 一、报名程序 请考生携带身份证、《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专业考试报考证》(以下简称《报考证》)(美术类考生须带美术统考本科合格证)及院校招生简章上规定的其他物品,按照《现代教育(普通高考艺术专业测试专刊)》上的报名、考试时间参加有关院校的专业测试报名、考试。各院校在时间、专业等方面的变化请及时参阅报名点的通知。 报名期间,请广大考生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维护报名点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杜绝各类不文明行为,让我们携手共创一个文明、和谐的报名考试环境。
二、青岛市的专业测试点: 青岛一中(市南区单县路46号,咨询电话:82686460-8021,乘202路在青岛一中下车,乘2路、220路在西镇站下车,25路、316路、307路西康路下车) 青岛六中(市北区观象二路17号,咨询电话:82855909,乘2路、5路、301路、218路、212路、222路、205路、1路、225路到市立医院或观象路下车) 青岛商务学校(市南区贵州路1号,咨询电话:82685055,乘25,316,21,220,215,217,305路车团岛站下车) 青岛艺术学校丹东路校区(市北区丹东路13号,咨询电话:82734225,乘25路、1路、367路、307路、225路、217路到齐东路下车) 青岛艺术学校大连路校区(市北区大连路18号,咨询电话:82717535、82733670,乘坐604、4路少年宫,366、305、222、218、2、5路承德路,308、24路黄台路,212、205路大连路下车) 三、市招考办提醒广大考生,考试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前准备,细致周到 1.考生领取准考证后,仔细核对准考证相关信息,落实清楚考点、考场、座号,确认无误后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提前准备好身份证。考前丢失身份证的考生,要及时到公安部门开具带有二代身份证相片的户籍证明。 3.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凭身份证、《报考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 4.考生可以在考试前一天持准考证到所在考点熟悉环境,了解考场位置,学习相关考试要求。 5.落实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线,保证提前到达考点。要充分考虑交通因素,避免因天气、交通堵塞等原因耽误考试。考生要记清每科考试时间,防止错过考试时间。 6.要根据考试要求提前准备好画板、画架、铅笔、橡皮、水粉、马扎、图钉、小水桶等考试用具。注意自我检查,防止误带平时的画样、习作进入考场,特别要仔细清理画具盒、颜料盒等随身物品,画板上也不要留有图样。随身衣物的口袋里等容易遗留物品的地方不要放置考试要求规定以外的物品。 7.手机一律不允许带入考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考生如将手机带入考场,无论考生是否使用,也无论手机中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一律按照“作弊”判定,处罚的最低结果是取消当年高考资格。往年,有个别考生图方便,将手机藏在身上并没有使用,但由于过去手机设置的问题造成手机铃响,这种现象目前都将被按照“作弊”判定。建议广大考生,参加考试时,不要携带手机。 8.考前要确保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争取以最佳状态迎接考试。请考生尽可能减少考试期间上厕所,以免耽误时间。如考生本人有容易突发的疾病,也请考生家长尽可能在校外陪考。 (二)诚信考试,杜绝违纪作弊行为。 请广大考生切实提高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切勿听信社会上的不实传言。考试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将按照《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测试违规处理规定》(详见附件)进行处理。 (三)沉着仔细,规范考试。要准确理解试题要求,避免因错误理解和疏忽大意影响考试。往年有的考生成绩较自己实际水平有较大差异,其中主要原因是由于考生审题不清,不按照题目要求作答。 四、省外院校艺术专业测试期间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举报电话:85786201。 预祝广大考生考出水平,取得优异成绩! 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附件: 《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测试违规处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规范考试工作人员处置考场违规行为,严肃考试纪律,教育广大考生遵纪守法,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考生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将违纪事实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图像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六)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若教育部出台新的处罚规定,以教育部新处罚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