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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1.初中阶段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5分(最高加5分,不累计)。 (类别代码:1) 2.烈士子女(持国家颁发的“烈士证”及复印件并经毕业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认定)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低 20分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持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低20分录取。 (类别代码:2) 3.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持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及复印件、并经毕业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认定)降低10分录取。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持残疾军人证及复印件并经毕业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认定)降低10分录取(旧版“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特等、一等、二等残疾军人子女享受对等待遇)。 (类别代码:3) 4.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持市侨办制发的华侨证及市侨办证明)、少数民族子女(持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并经毕业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认定;非青岛户籍少数民族子女还须持当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台湾籍子女(持市台胞联谊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本人的户口簿)加5分。该项规定范围内的考生,升高中总分低于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10分以内的,可由市教育局统一调拨到一般公办普通高中。 (类别代码:4) 注:上述2、3、4项优待政策,只在高中学校计划内录取时有效;有多项优待类别的只享受最高优待,不累计。为确保考生加分优待材料的真实性,市教育局将在高中报名结束后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在青岛教育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所有享受加分优待政策考生信息同时通过区教育(体)局返回到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上述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