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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养育、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其中,孤儿养育最低标准从今年起大幅提高,机构供养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 1400元和1100元。今年1月份的养育费将于今日全部发放到孤儿手中。据了解,我市出台的《意见》也是目前全国孤儿养育标准最高、保障面最广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 《意见》,我市自2011年1月1日起大幅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 690元提高到1400元(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和医疗康复费及水电费,不含大病救助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城市和农村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10元(含低保金)和每人每月270元(含低保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含低保金)。城乡散居孤儿养育经费按低保金渠道发放,其中超出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由市、区(市)财政按1:1比例负担。这也是我市首次实现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城乡统筹。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就业的,将停止政府保障。《意见》还明确规定要建立孤儿养育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 在教育保障方面,《意见》规定,在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免缴托幼费和伙食费;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和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寄宿生孤儿免缴餐费和住宿费;在市属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每人每年4000元);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散居孤儿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担,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孤儿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作为我市出台《意见》的一大亮点,孤儿住房保障得到进一步明确。根据《意见》,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城乡散居孤儿,其父母生前遗留的房产,由孤儿监护人对其继承的房产进行公证,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由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批准,适当减免租金。 此外,《意见》还对孤儿医疗、就业保障等作了全面规定。 据了解,目前我市共有孤儿733人,其中,在机构内供养的孤儿376人,城乡散居孤儿357人。 (李莉莉 于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