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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公务员局获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明确今后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时,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两部门通知中指出,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即去掉有关乙肝病原携带者体检是否合格的规定。 同时,通知提出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明确“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项目检测。”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此次下发的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禁测乙肝项目的通知,是对此前通知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的进一步明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