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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4 次会议于11月 26 日审议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不得开除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否则,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其中“不得责令转学、退学”,是山东省独有的规定。 山东网瘾康复基地是一家专门帮助网瘾青少年戒除网瘾的机构,正在基地看望儿子的一位家长告诉记者,这种转学容易导致孩子自暴自弃,省里出台这样的法规太好了,这有利于孩子改掉坏毛病。记者在山师附小门口采访到的几位学生家长,强烈反对这条规定,理由是:一个“问题孩子”会带坏一个班级。有的“问题学生”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甚至拉帮结派欺负人,学校管理制度对他们不起作用。遇到这种孩子也不让其转学、退学,其他学生的权益怎样得到保障?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律师对记者说:“学校责令转学、退学的做法,首先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等于给他打上了坏孩子的烙印,这部分学生极有可能会从此自暴自弃。同时,转到新的学校后,师生们也有可能会用‘有色’眼光来看他,这不利于这些问题孩子改正错误、健康成长。另外,让问题学生转学或者退学,这是回避问题的解决,是不负责任的做法:转到别的学校,实质上是对人家的损害;转到社会上,更会出现社会问题。”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忠泉参加了条例起草,他表示,之所以增加“不得责令转学、退学”的新规定,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角度考虑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在学校完成9年义务教育,这是孩子的权利,也是学校的责任。无论如何,学校也不能把孩子推向社会。(姜玉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