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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青岛市日前出台《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职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开办、教学、运行等行为纳入行政部门监管范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戴上了“紧箍咒”,学员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5条“硬杠杠”一个不能少 为确保学校的建设水平、师资水平和培训水平,开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5个“硬杠杠”:一是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二是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理论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三是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四是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五是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把好七道关不能“太随意” 为进一步规范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办法从七个方面加强了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一是统一印发证书。民办学校学生根据培训专业和学业成绩,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发。二是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提前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确保客观、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发布前应报审批机关备案。三是不得开展学历教育。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联合办学需签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不得与考试鉴定机构联合办学,不得以合作办学等形式实施学历教育。四是收费项目和标准需备案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储备金、抵押金、赞助费等。五是工作场所应公开学校基本信息。民办学校应当在工作场所公开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悬挂办学许可证等。六是鉴定结果纳入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毕(结)业生,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参加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率、通过率和就业率作为评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七是定期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活动,重点检查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招生宣传等情况,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违规学校将被撤销办学许可证 对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擅自组织跨省市技能鉴定或邀请外省、市鉴定机构到我市开展技能鉴定考核或串通外地鉴定机构买卖、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如果发现违法、违规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拨打市劳动保障局12333民生服务热线,或者市职业技术研究室办公电话85800276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