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润发卖的鱿鱼条生产日期被篡改?

6月28日,网友“请叫我女王1230”发微博称,在大润发崂山店购买的山前江牌铁板鱿鱼条是被篡改过日期的,并@了相关企业和主管部门。网友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厂家对此又是如何回应的呢?主管部门是否已介入?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网友爆料:

在大润发买到篡改日期的铁板鱿鱼条

记者联系到了当事人闫先生,来自哈尔滨的他,在6月下旬到青岛看女友时,在大润发崂山店选购山前江牌铁板鱿鱼条等产品,想带回哈尔滨馈赠给亲朋好友。据闫先生介绍,离青前,他和女友打包行李时,发现有款产品外包装看起来跟其他的不一样。“紧挨着生产日期的地方,有一小块儿看起来亮亮的,跟其他地方不一样。我试着用手擦了擦,擦掉那层亮亮的东西后,竟冒出来一个不同于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闫先生告诉记者,“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5月21日,而擦掉亮亮的那层东西后,显示出来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12月8日。”闫先生表示,因意识到商家可能存在将临近保质期的商品生产日期擦掉,改成新的生产日期的行为,所以他仔细查看了其他几包该品牌的产品外包装,并发现了同样的问题:擦掉那层亮亮的东西后,要么显示出一个新的生产日期,要么显示出几个数字。“通过篡改日期来博取消费者的信赖,太让人生气了。”闫先生表示。

据闫先生讲,因担心大润发售卖的山前江牌该批次的所有产品都存在篡改日期的行为,他随后花1200元钱,分别在大润发崂山店、大润发市南店以及大润发城阳店,购买了山前江牌的该批次的产品。“我挨个检查发现,只要是日期比较新的,都是被篡改过的。”他说。为此,闫先生将相关遭遇在微博发出,并@了相关企业和主管部门,也联系了生产厂家。“一开始厂家说,打码机出错了,后来又提出来给我2000元外加海参等特产作为赔偿,但都被我拒绝了。”闫先生说。

记者求证:

当事人一直没提供清晰图片

随后,记者仔细辨认、查看了闫先生在微博上发布的图片。但在图片上只看到了他所说的比较新的两个日期——2020年5月26日和2020年5月21日,并未看到他所说的比较旧的生产日期,比如2019年12月8日或者其他数字。对此,闫先生给出的答复是,擦掉亮亮的东西后显示出来的日期或者数字,肉眼能见,但手机拍照拍不出来,需要用手电筒等强光照射才能拍出来。但他表示,会通过强光照射等方法拍出清晰图片,并发给记者。但记者在7月6日、7月7日多次联系闫先生,希望对方提供清晰图片,但直到7月9日下午五点截稿,闫先生一直未能提供相关清晰图片。

生产厂家:

强调自身产品无问题,曾与消费者协商赔偿

对于闫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其生产厂家——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是如何回应的呢?记者分别于7月6日中午12点54分、下午5点以及7月7日上午9点39分联系了该生产厂家的杨先生。

7月6日中午12点54分,记者联系杨先生时,他表示,闫先生已经与他取得联系,对于闫先生提出的篡改日期一事,他给出的答复是“产品没有问题。”至于之前回复闫先生的“打码机出错了”,他表示“存在这种可能”;对于给予闫先生2000元外加海参等特产的赔偿一事,他表示,是因为闫先生说他买鱿鱼条等产品花了1200多元。7月6日下午5点,杨先生再次致电记者,强调了自己产品没有问题的同时,并说闫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曾向他提出2万元的赔偿。杨先生还说,崂山食药监等部门已介入调查,只是还没出结果。7月7日上午9点39分,杨先生又一次致电记者。这一次,他在强调自己的产品是合格产品没有问题时,表示自己已经与律师沟通,也与消费者和主管部门沟通,不希望记者报道此事,如果记者执意报道,会让记者负责报道后产生的后果。

监管部门:

同规格产品已卖完,其他规格未发现问题

大润发崂山店售卖的山前江牌铁板鱿鱼条等海产品,到底有没有闫先生反映的篡改日期的行为?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家岭所的牛先生告诉记者,接到网友微博投诉后的第二天,即6月29日上午,他和同事前往大润发崂山店售卖现场进行了抽检。他表示,通过提取该品牌厂家——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以及大润发的台账发现,消费者在微博中反映的产品是135克规格的,是2019年12月11日进的货,一共是10袋,现场抽检时,该规格的产品已经售卖完毕,只剩下3袋62克规格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12月8日,保质期是12个月,但是经现场查验,并没有发现该网友反映的问题。

律师说法:

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人均不受消法保护

为了避免买到被改过日期的商品,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曲广贤建议消费者选购商品特别是食品药品时,一定要去正规大型商超选择正规知名企业生产的商品,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产品的外包装以及外包装上的标准和说明,并保留好购物小票等凭证;如果还是不小心买到了被篡改了日期的商品,他建议一定要第一时间拍照、拍视频、留证,然后向食药监等部门投诉。但是如果像闫先生这样,存在知假买假的嫌疑,或者本身就是职业打假人,则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为他们选购商品的目的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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