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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教师

2022-07-05 17:53 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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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体育局,印发了《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 (暂行)》《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 (暂行)》《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三个文件,从举办者、从业人员、招生管理、教学管理等方面,聚集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按照要求,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不得举办这三类培训机构

文件适用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剧(戏曲曲艺)、播音编导、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指的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科学探索、实验操作、模型制作、趣味编程、智能机器人、创客等旨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指的是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要求举办三类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相关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举办相关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相关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文件要求,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

不得聘用在校教师教研人员

对于家长普遍关注的教师执教“门槛”问题,文件要求,三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不得聘用曾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

三类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员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聘请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类机构应在学生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关监管平台,视频留存时长不得少于90天。三类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发放招生广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提前收费不超60学时或3个月

这次印发的文件对收费情况进行了规范。按照要求,三类培训机构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按照要求,三类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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