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委日前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调整完善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公平而有质量地发展。
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要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同时,坚持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现阶段公办高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中外合作办学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
根据《意见》,要坚持实施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各地要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坚决防止过高收费。
《意见》提出,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在国际学生收费政策方面,《意见》明确,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政策,由学校自主制定;高校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