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发放、租金减免…
青岛出台新政保居民就业创业
一起来关注!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为保障居民就业,近日,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出台了《青岛市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从发展经济、援企稳岗、重点群体就业、扩大培训、扶持创业、灵活就业、防控风险等7方面,提出26项工作任务,其中,既有首次出台的就业创业政策,也有对现行政策的优化调整。
为加快政策落地兑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同步下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5号),对实施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扩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实施应届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金减免政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与社保减免政策衔接、规范就业创业补贴发放等5项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
实施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保障重点群体就业与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并举。
补贴范围和条件。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青岛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流程。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选择“就业创业”模块的“就业网办”进入“单位业务”,点击“单位招用”板块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湖北籍及高校毕业生)”条目进行申领。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扩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这项政策明确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金减免政策,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成本。
实行应届毕业生租金全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年新空余的创业场所应拿出不少于20%的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给予不低于3年的租金全免政策。同时,鼓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创业场地,租金减免情况纳入创业孵化绩效,按照认定级别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助,同创业孵化补贴一并发放。
完善市级创业孵化补贴政策。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补贴额度根据创业孵化效果核定,给予绩效奖补,不再实施基础奖补。需要注意的是,对市、区(市)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租赁,或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保障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不再给予市级创业孵化补贴;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区(市)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当地创业孵化补贴政策。
加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与社保减免政策衔接,加大惠企利民力度。
政策主要顺延了补贴的享受时间:对2020年2月到12月期间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及2020年2月到6月期间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大型企业等单位,其享受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顺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的补贴月份不计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规范各项就业创业补贴审核发放,确保政策快速精准无误落实到位。
就业创业补贴办理实行即时受理制度。对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等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受理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时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各区(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次日起至审核完成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各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压缩受理审核时限。市、区(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结果,尽快拨付补贴资金。
完善社会保险缴纳时间要求。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申领条件中规定需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政策,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缴状态。
完善补贴发放渠道。对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报主体为单位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基本账户、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的银行账户或其他单位银行账户,其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补贴资金应先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确无法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由单位出具“个人账户使用授权书”后,可拨付至其授权负责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对申报主体为个人的,应拨付至其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5号)自2020年8月7日起施行,我市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详情可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热线12333进行政策咨询。
便民利民的好消息!
转发,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