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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收费,山东发布最新公告

2020-06-10 11:26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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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研究起草了

《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学费

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图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具体内容如下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公办高等学校,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高水平大学及职教高地建设,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高校学费结构

(一)本专科教育基本学费标准。本科、专科(包括高职,下同)学费标准专业类别均划分为文史类、理工农类、医学类、艺术类等4类(详见附件1、2)。本专科各专业类别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文史类4600元、理工农类5000元(飞行技术专业10000元)、医学类5400元、艺术类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以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校,可以继续在同等专业年度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范围内,确定学分制收费标准。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与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按现行收费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教育基本学费标准。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费标准为: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全日制专业型研究生学费标准为:省属高校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博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

(三)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按每生每学年4000元执行。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

(一)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学费。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覆盖专业和国家一流专业,以及通过工程教育、医学教育等国际实质等效认证的专业,可以在上述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或一流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一流专业,上浮不超过15%;省建设的高水平应用型专业(群)、专业对接产业项目等省级重点建设的专业,上浮不超过10%。

(二)专科教育学费。进入国家“双高计划”项目建设的高职院校和专业群覆盖专业,可以在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

(三)对评价排名或社会认可度较低的专业,降低学费标准,在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降低幅度应不少于20%。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校学费标准由“一校一批”改为备案管理。学校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学分制收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学校教学专业、学分、收费标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备。

(二)放活企业举办的高校学费管理。中央直属企业举办的高校,以及其他企业举办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的高校,可根据学校建设管理、办学条件等情况自行确定学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巩固简政放权实施成效。继续放开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以及全日制MBA、MEM、MPA、MPAcc研究生教育等教育学费,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教学条件、办学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四、强化学生资助政策措施

各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积极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每年确保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资助经费,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学费,并全部发放助学金。

五、规范收费行为

(一)高校学费坚持“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原则,即提高收费标准的,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二)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涉及新招收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当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在考生报考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对重点建设学科、专业的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累加。

(三)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收入的,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0年至2023年招收的学生。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19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处)。

电话(传真):0531-86191353;

电子邮箱:dsL@shandong.cn。

事关孩子上学花费,

希望家长们注意,

如有意见或建议,

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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