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获悉,日前,为规范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报经省政府同意,于8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制定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坚持合理补偿成本并综合考虑生均培养成本等原则,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费指导标准:理工农医体育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12000元/生·学年。办学机构可以根据学校类别、合作国家、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情况适当浮动,上浮不超过25%,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标准由办学机构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准后执行。通知要求,办学机构于公布招生简章前2个月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等部门审批备案,未经审批备案的,不得发布招生简章,不得招生收费。
通知明确,非民办办学机构实施的专科以上学历教育、驻济省(部)属非民办机构实施的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其他授权设区市管理,具体标准由学校按收费管理权限到相应物价、财政、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记者 李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