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香港中路书城二楼的“好视立”眼镜店 张富红 摄
都市便民报9月13日讯(记者 张富红)今年16岁的学生小朱,曾花1599元到市南区“好视立”眼镜书城店购买了一副眼镜,店方以存档案为由为其拍了照片,还制作成了“现身说法”的广告,在媒体上大肆宣传。成为广告“主角”的朱同学还成了同学们嘲笑的对象。为讨说法,在母亲刘女士的陪同下,小朱将“好视立”眼镜书城店的负责人张某告上法庭。近日,记者从市南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处市南区“好视立”眼镜书城店的负责人张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小朱的精神抚慰金3千元。
修眼镜时成目标
家住市南区南京路的朱同学有一段时间视力较差,上课时黑板上的字都看不清楚,这可把小朱的母亲刘女士给急坏了。“后来见媒体上有个叫‘好视立’眼镜的广告。”刘女士见广告中说的那么有效,决定买一副让孩子试试。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刘女士按图索骥,来到了香港中路书城二楼上的“好视立”眼镜店。
刘女士诉称,在店里通过服务员对产品的一番讲解,刘女士狠狠心花了1599元给儿子配了一副眼镜。没过几个月,儿子小朱说眼镜有点不合适,便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该眼镜店修理一下。期间,该店的工作人员测量发现小朱的视力有所改善。2009年3月中的一天,该店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刘女士,称奖励一份礼物给她儿子,并要求过去取。
莫名成了“代言人”
刘女士在法庭上诉称,“过去以后,店里工作人员给儿子拍了照,并称是为了存档用。”当时刘女士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下来。谁知,2009年5月1日,岛城一家媒体上的一条广告打破了儿子原本平静的生活。“广告上白纸黑字刊登着儿子的照片、真实姓名以及学校。”据介绍,广告上还以刘女士儿子小朱的口吻现身说法,称使用后效果明显,以此来进行大肆宣传。
广告见报后,小朱的同学们都认为他是“好视立”眼镜店的“托”。小朱的母亲得知此事后,一怒之下将“好视立”眼镜书城店负责人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处被告张某立即从侵权广告中撤下儿子的照片,并在这家媒体上以相同尺寸的版面进行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元,赔偿因侵犯儿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9500元。
一审获赔3千元
法院审理完此案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好视立”眼镜书城店的负责人张某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宣传,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因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张某,10日内在媒体上刊登与侵权广告同样大小的版面公开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费用由张某承担。并赔偿原告小朱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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