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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议教育法制建设 依法治教助教育改革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12-03-12 19:08:50

  伴随着国家下大力气抓改革、惠民生,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的教育改革也步入“深水区”。

  改革,意味着破旧立新,直面障碍,勇于突破。在改革过程中,依法治教是规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实践、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保障。教育部2012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对研究起草《学前教育法》、启动《学位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工作等12项法制建设内容作出规划。

  新时期教育事业发展中遇到哪些法律空白?如何修订现有法律使其更加适应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如何加强现有教育法规的执行?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两会代表委员。

  事业发展遭遇法律空白,立法迫在眉睫

  近几年的两会上,关于教育的提案议案中,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始终是热点。仅2011年有关学前教育的人大议案就有13件。今年2月,教育部召开学前教育立法座谈会,正式启动研究起草工作。

  “目前学前教育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应加快立法进程。”一直关注学前教育的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学院院长郁章玉建议,学前教育立法必须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确保教师队伍高素质、高待遇,经费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融资为辅。

  今年还有一项备受代表委员关注的教育立法——《考试法》。由于种种原因,《考试法》自2005年研究起草,至今已时过7年,仍未面世。今年1月考研英语泄题一事,再次将《考试法》的立法问题推到风口浪尖上。

  “这次事件提醒我们,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迫切需要制定《考试法》!”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农业大学校长邓秀新认为,考试涉及过程管理,从出题、传送、印刷,到封存、分发等,各个环节如何衔接、有何责任,应通过法律来加以明确。

  去年11月发生的甘肃庆阳特大校车事故,再一次引发公众对学生安全的关注。“近年来涉及学生安全的问题日渐增多,像校车安全、职校学生实习伤害等。一旦出现问题,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指出,现在教育部有相关规定,但是等级太低,法院判案时无法直接援引,至少应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

  “法律界已争论多年,学校究竟是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还是履行监护职责?”王利明说,两种情况下的责任程度完全不同。他建议尽快研究起草《学生安全条例》,厘清各方法律责任。

  “近20年来教育的变化前所未有,其中《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功不可没。”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指出,人们在满足了基本衣食需求,进入小康社会以后,有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日益强烈,对教育的期待也逐渐提高,此时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符合人们的企盼。

  推进改革面临突出矛盾,修法亟待加快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两会上,关于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呼声不绝于耳。

  “这些年一些地区的民办教育萎缩,关键是民办学校的定性不清。”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教育厅厅长刘希平去年就建议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在相关法律中定位为非企业单位,导致其地位尴尬”。

  王利明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最大的问题是投资者是否该取得合理回报。“我个人是不赞成回报的。严格来说,民办大学是高校法人,投资者的教育投入是法人财产,即使有收益也不能拿走。

  实践证明,投资者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他也呼吁尽快修法,重新认识民办大学的“高校法人”性质。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蓬勃发展,在校生已达3400万人,校企合作日益密切,但也面临法律不健全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指出:“《职业教育法》没有规定如何保障和促进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应该尽快修订,通过国家税收等政策确保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如果要营造适合校企合作的法律环境,企业、学校和学生各方的责权利怎么统一?企业接收学生实习、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所支出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抵扣?哪些企业有义务接收学生实习?”罗伟其认为,此类问题急需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引导。

  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诸如学位授予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也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王利明说,我国的学位都是国家学位,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经过教育部认可。“既然是国家学位,就应通过国家立法来承认。光修订《学位条例》还不行,最好能尽快推动学位法的制定工作。”

  教育民生事关公众利益,执法务必严格

  全国人大代表、南开大学校长龚克今年两会上提出建议:开展对《教师法》的执法检查。龚克表示,要着重检查政府、学校创造条件,教师自身履行《教师法》义务的问题。“《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任用、考核、待遇、培养培训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用法律形式对政府、学校、教师自身和社会公众提出要求。但在政府对教育的各种评估里,却很少评估《教师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龚克说,《教师法》对于教师待遇的一些规定,还需要政府切实出台举措。“比如让教师压力特别大的住房问题,《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教师住房的建设、出售、租赁实行优先、优惠。按此原则,教师住房应纳入保障房,但很少看到有地方如此实施。”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义务教育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十分重视,2006年《义务教育法》全面修订,2007年就对刚实施7个月的新法进行了执法检查,2008年9月又分赴黑龙江、湖北、云南、甘肃等4个省份进行检查,并委托河北、内蒙古、安徽、福建等10个省份人大常委会对当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但是,全国大范围内对于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还相对较少。

  “‘十二五’期间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刘希平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监督和促进各级政府和学校依法行政、依法办学,这样才有利于教育的健康发展。

  “我国区域差异大,教育发展程度也不同,导致法律的适用性、落实情况有所区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地方政府的党政一把手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罗伟其表示,要及时把握事物的变化,在改革和实践中不断完善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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